玻利维亚新规要求黄金出口商出具创汇资金“回国”证明
玻政府颁布第5747号最高法令,规定黄金出口商须证明其此前出口所得外汇中,至少相当于出口申报价值80%的资金已汇入玻国内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账户,方可取得国家矿产商业化登记与监管局签发的M-03出口统一表格。
玻《人民报》10月15日报道,玻政府颁布第5747号最高法令,规定黄金出口商须证明其此前出口所得外汇中,至少相当于出口申报价值80%的资金已汇入玻国内受金融监管机构(ASFI)监管的金融机构账户,方可取得国家矿产商业化登记与监管局(Senarecom)签发的M-03出口统一表格。新规适用于贵金属及其精矿、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金、贵金属废料等出口商。持有玻央行黄金出口证明的企业可在证明有效期内暂缓执行,但须在后续出口时补充证明。
玻政府称,此举旨在提高黄金出口创汇资金可追溯性,防止资金外流及金融交易不透明,同时不限制出口自由。
2025年玻黄金出口额11.836亿美元,2026年1至8月14.944亿美元。
新规废止玻央行此前购买黄金出口外汇相关证明的义务,并要求有关部门15日内调整配套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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